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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功集团劳动模范评选及管理办法

    为体现企业对劳动模范(以下简称劳模)的重视和关心,弘扬劳模精神,表彰先进,营造人人昂扬奋发、拼搏进取、崇尚先进的浓厚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凡在精功集团改革发展等各项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员工和企业管理人员, 均可成为精功集团劳模评选对象。

    二、评选办法

    1、集团级劳模两年一评。
    2、本着“自下而上、公平推选、民主评议、综合审议”的原则,集团级劳模评选由各子公司依据评选条件、程序和要求,逐级审核后报集团总裁办公室汇总后提交集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
    3、评选工作引入竞争机制,集团级劳模评选不限名额,集团实行总额控制,不给各单位下达具体指标,在采取各种形式把劳模候选人事迹张榜公布,广泛征求职工群众意见后,再结合集团党政联席会议综合审议后评选出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的集团劳模。
    4、劳模评选活动要让一线员工、科技人员和普通管理者唱主角,企业一线职工不低于劳模总数的50%,企业负责人不超过劳模总数的2%。

    三、评选条件

    精功集团劳模必须遵纪守法、敬业爱岗、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敬业爱岗,廉洁奉公,工作积极,贡献突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企业深化改革、改善管理、增收节支、挖潜增效、岗位创新、优质服务、文明示范、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等方面有出色表现的。
    2、业务技术精湛,在技术攻关、开发新产品、重点工程建设、重要技术项目引进中解决关键难题、组织科研成果转化、推动本工程技术进步、传授先进技术操作方法、培养技术人才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居同行前茅的。
    3、急企业所急、敢于拼搏、积极探索改进生产方法,提高生产效率,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在同行中有示范效应者。
    4、在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扩大销售渠道、积极回拢货款和建立新的销售网络等方面取得突出贡献者。
    5、积极献计献策、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有创造发明、技术革新为企业带来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6、任劳任怨,在苦、脏、累、险等艰苦岗位勤奋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
    7、在安全生产、防止重大事故、抵制不正之风,维护国家、企业集体利益方面有较大贡献;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四、评选程序

    集团 “劳模”评选程序分为推荐人选、候选人确定、候选人公示、审议确定等四个阶段进行。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1、推荐人选:隔年3月底之前,各单位按照集团“劳模”的评选要求完成集团劳模评选申报工作,宁缺勿滥,逾期不予参评。
     2、候选人确定:评审办公室对所有推荐人选的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推荐条件的人选提交集团公司劳动模范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根据被推荐人选的事迹情况,确定候选人。推荐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人选,将被取消参选资格。
    3、候选人公示:评审委员会将候选人情况在集团公司网站、《精功报》等范围内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期内如遇异议,评审委员会将协同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对于经核实确有问题的候选人,评审委员会将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4、劳模确定:集团公司劳动模范评审委员会和集团党政联会议综合审议后评选出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的集团劳模。

    五、表彰奖励

    1、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
    2、集团在“五.一”前夕举行一定的仪式进行表彰,发给劳模一定数额的奖金或奖品和证书、奖章,并载入个人档案。
    3、在集团级以上新闻媒体进行张榜宣传。

    六、劳模待遇

    1、集团总工会每年组织一次健康体检,不定期组织劳模到外地短期疗休养和外地学习考察等活动。
    2、每年走访劳模家庭,了解劳模思想状况,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上的实际问题。

    七、劳模管理

    1、劳模由所在单位进行管理,所在单位工会要经常调查了解,定期分析研究,掌握本单位劳模的基本情况。
    2、基层工会要积极向党委、行政提出培养、教育、使用及改进劳模员工管理工作的建议及其方案,对劳模入党、提拔、调动、退休、奖励、处分、死亡等情况要及时报告上级工会。
    3、基层工会要建立劳模员工档案、档案内容包括:登记表、主要事迹、重大情况变更(提拔高职、退休、死亡、取消荣誉称号等)。
    4、基层工会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劳动模范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听取劳动模范的建议和要求,组织开展一些具有社会意义的活动。同时,要关心劳模工作、学习和生活,尽可能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
    5、各级工会要积极整合劳模优势资源,树立好劳模品牌,以劳模精神去影响团队,深化“精业奉献,功在千秋”的企业文化内涵,以企业文化推动精功品牌无形资产的增值。

    八、劳模荣誉称号的取消

    集团级劳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其荣誉称号和相关待遇。
    1、主要先进事迹属伪造的;
    2、因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的;
    3、犯严重错误,受到党内开除党籍、留党察看、行政开除公职、留用察看处分的;
    4、品行堕落,在群众中影响极坏的。

    九、有关事项

    1、本办法由精功集团总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2、本办法由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